今年以来,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决策,积极宣传贯彻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规范和多元共治并行,聚焦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案件,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0月19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镇安县茶百味(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2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19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镇安象园茶包装层数为5层南宫NG28app,外包装长为350mm,宽为210mm,高为125mm,内装125g×2,该产品最大允许体积为4642.86m³,上线%,经测算,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64.63%。该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3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山阳县天竺情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3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天竺翠峰规格:150g(75g×2袋)”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形,长、宽、高为35cm×22cm×8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7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Q≤5,空隙率≤7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3: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陕西正东茗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对陕西正东茗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礼盒;商品页面标称“商品净含量为200g(单位净含量100g),包装盒尺寸为“35cm*23cm*12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73%(3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23日,汉中市勉县市场监管局对勉县姜氏陕南高山茶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3日,汉中市勉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汉中仙毫”;规格:500g,包装盒尺寸为“39cm*29.5cm*10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5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2月6日,陇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中旭茗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2023年12月6日,陇县市场监管局在茶叶产品过度包装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红袍:250g(125g×2袋)”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形,长、宽、高为34cm×22cm×13.5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7.8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2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凌鑫铭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29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2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茶叶产品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包装销售的散装“紫阳一级红茶”包装层数为四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4.2“包装层数 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阳市秦都区德阳茶院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茶院经营的“太平猴魁”规格:250g(125g×2盒),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3cm×25cm×10.5cm,经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62%,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Q≤30,空隙率≤5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2023年11月14日经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2023年10月26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阳市秦都区昱鸿轩茶空间经销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测算,发现该经销部经营的“白大师刚刚好小方片白毫银针·白茶”净含量:120克(30克×4盒),茶叶礼盒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40cm×28cm×12cm,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8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Q≤30,空隙率≤5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2023年11月14日经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案例9:铜川市场监管局纠正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川长虹北路分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7月18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川长虹北路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7月20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6月12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川长虹北路分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并对该超市销售的生产厂家为福建省安溪县南洋茶厂、规格型号为150克/盒、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8-05、注册商标为渴旺+字母+图形的中国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南宫NG28全站,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8.3%,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11月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宝塔区枣园办龙羽茶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3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会陈皮(代用茶)”茶叶礼盒净含量:300g,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22cm×21.9cm×19.1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57.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